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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受侵害获赔120万
发布时间:2010-09-02
所属分类:房产开发
阅读:9765次

法治报记者 赵颖彦法治报通讯员 杨克元

    陈先生租有永康公司的8套门面房,曾有永康公司报价让陈先生购买。陈先生因价格太高未买,不料,却被永康公司在租期内以比报价更低的价格卖给他人。陈先生认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索赔差价。日前,闵行区法院参照评估价格,作出永康公司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120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租房被卖 起诉索赔损失

    陈先生诉称,他承租了永康公司位于闵行区疏影路上的8套商铺用于经营。 2005年11月中旬,他接到永康公司的通知,称承租的房屋要进行产权销售,并给出报价征询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当时 陈先生认为价格偏高,表示不想购买。直至今年他才知道,自己所承租的商铺已卖给他人,且成交价明显低于当时的报价。

    陈先生气不过,认为自己作为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永康公司以明显低于报价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要求判令永康公司赔偿损失,要求按得知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的市场评估价与实际出售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永康公司则强调已向租户履行了通知义务,也在报纸上刊登了售房信息,陈先生未购买房屋应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次,房屋早已于2006年出售,陈先生不可能至今年3月9日才得知,另外,对陈先生要求以今年3月9日作为计算其损失的截止点不予认可。

诉讼中惊悉商铺已被卖

    事情要从1999年说起。那时,陈先生向永康公司租赁了8套门面房,租期20年,并一次性支付了租金。 2004年10月,陈先生将上述房屋返租给永康公司。 2009年9月,双方又续签返租协议,陈先生继续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永康公司,期限为3个月,即自2009年10月4日起至2010年1月3日止。

    今年1月3日,租赁期限届满,但永康公司没有归还房屋。为此,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返租合同,并交付返租房。永康公司在法庭上称8套房屋已出售他人。陈先生至房产交易中心查询相关房屋的产权信息,并于今年3月9日委托律师调取了永康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得知永康公司早于2006年将房屋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他人。

    另经查明,永康公司在向案外人出售上述房屋前,未以上述同等条件重新向陈先生履行优先购买的通知义务。 2005年12月29日,永康公司曾在报纸上登载了出售上述房屋的广告。

    经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于今年3月9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单位价格为1.4万元左右。 8套房屋的差价分别在14.1万元至16.9万元之间。永康公司对评估报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同类地段、正常经营的同类市场的同类房屋于今年3月的市场价的相关资料。

永康公司辩称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陈先生作为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房屋买卖的价格、付款期限及方式等方面的等同。

    永康公司虽于2005年11月向陈先生通知征询是否优先购买,但在陈先生表示价格偏高而放弃购买的情况下,以低于通知的征询价格出售给案外人,且该出售价格未重新向陈先生履行通知征询义务,侵害了陈先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房地产查询费收据及律师从房产交易中心调取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可认定陈先生知道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的时间为今年3月9日。因此,永康公司对陈先生因丧失优先购买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永康公司辩称陈先生不可能于今年3月9日才知道房屋出售的具体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也未明确过陈先生得知系争房屋以低价出售案外人的具体时间,故不予采信。其辩称评估结论得出的系争房屋的市场价过高没有相应依据证实,也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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