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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档案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02-18 12:11:27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阅读:9640次
索引号:FZ00410-06-2010-00026
发布机构:福州市物价局
备注/文号:榕价房〔2010〕13号
生成日期:20101012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档案保管服务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榕价房〔2010〕13号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你中心《关于商请核定档案保管费收费项目的函》(榕产登财函[2010]109号)悉。根据省物价局闽价服[2010]366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档案保管服务费服务内容是指一些购房者由于未缴纳各项税费,超过规定时限不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其案卷由中心长期保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规定,事业单位从事带有垄断性质的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你中心档案馆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档案保管服务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档案保管服务费。
三、档案保管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项目。你中心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收取该费用前3个月应将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3个月后当事人不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视为自愿委托管理,才能收取档案保管服务费。
     四、档案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每卷每年30元。
五、你中心应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通知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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