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2010]18号)、《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榕政办[2010]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住房消费者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做好商品住房销售与在建工程抵押衔接工作,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含土地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抵押物范围。抵押物转让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告知受让人,三方应就抵押物的解押作出安排。
二、抵押双方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如实反映拟设定抵押的标的物状况,抵押权人要充分掌握抵押物的开盘、销售以及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情况,跟踪销售进展、建设进度。
拟设定抵押的标的物必须未发生收取定金、预付款等预(销)售行为。标的物已预(销)售或已签订预购协议并收取定金、预付款等销售情形的,不得将该标的物列入抵押范围。抵押人应就上述事实作出书面声明,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三、抵押权人应监督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原已设定抵押,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抵押双方可持市国土局出具的土地抵押注销函及在建工程抵押材料直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在建工程抵押公示情况纳入预售许可的检查内容。
特此通知
附:抵押双方声明(样本)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声 明
抵押人以坐落于 在建工程作担保(详见编号 抵押合同)向抵押权人借款 万元。现抵押双方郑重声明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销售、未发生收取定金、预售款等销售行为。如有不实,抵押双方愿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登记部门无关。
特此声明
抵押权人(公章) 抵押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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