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管局,市房地产档案馆,市房地产市场服务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榕地税发[2010]123号),以及2010年8月3日市地税局与中心联席会议精神,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住宅1%、非住宅2%、别墅3%,调整为普通住宅按2%、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5%,别墅按5%预征。
二、二手房上市交易统一按5%的征收率代征土地增值税,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不变。
三、调整后的征收率适用时点认定以收件时间为准,即在2010年8月1日后收件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榕地税发[2010]1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