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闽八条”出台 允许商用地改住宅 房产交易降契税营业税是赤裸裸助涨房价? “打开已建成小区” 将涉及三大法律问题 开发商建筑商存债务纠纷 居民买房5年未能入住 福州查处三起文物被拆案 涉事单位和人员受处罚
搜索:
 >> 首 席 律 师
    卢锋奇,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房地产资深律师;多家房地产专业媒体特邀房地产法律专家。本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业务及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在房地产诉讼纠纷、商品房陪购、二手房买卖、房产租赁等房地产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并办
卢锋奇律师

地址: 联系电话:13705082211

邮箱:lufengqilaw@163.com

QQ:99602099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福建师范大学5号楼辅楼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
 >> 便民服务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须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率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18 12:13:52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阅读:8636次
索引号:FZ00410-06-2010-00018
发布机构: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备注/文号:榕产登交[2010]382号
生成日期:20100820
 

各区房管局,市房地产档案馆,市房地产市场服务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榕地税发[2010]123号),以及201083市地税局与中心联席会议精神,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住宅1%、非住宅2%、别墅3%,调整为普通住宅按2%、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5%,别墅按5%预征。

二、二手房上市交易统一按5%的征收率代征土地增值税,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不变。

三、调整后的征收率适用时点认定以收件时间为准,即在201081日后收件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榕地税发[2010]1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打印本页 | 返 回



Copyright@   福州房地产律师网-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link: mlb jerseys wholesale| football shirt |football shirts| cheap football shirts||tn requin|generator |generator s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