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2010]18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各方权益,各银行要加快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款监管银行和监管帐户与对应项目在建工程专款管理,原则上不变更。个别因管理、市场变化等确需变更监管银行及帐户的,应做好衔接工作,以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和银行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中均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预售款监管银行和帐户。预售款包括定金(订金)、首付款、分期款、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要全部存入预售款监管帐户,由监管银行负责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应当附送银行出具给买受人的首期商品房(或按合同约定的)预售款额存入专用监管帐户的的进帐单。监管银行应确保预售款专款专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监督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日期交房,办理产权登记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二、加强对预售款监管帐户变更的管理
1、已办理预售许可在一个月内且销售登记在5户(含)以内的,开发企业确因需要可以与原监管银行解除预售款监管协议,原监管银行需承诺将结余预售款移至新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与新监管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会同原已签合同的购房人到交易登记中心收件窗口确认知晓预售款监管银行帐户变更,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变更监管银行和帐户。
2、已办理预售许可且销售登记在5户以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开发企业向交易登记中心书面报告申请预售款监管银行及帐号变更的原因,说明预售许可项目名称、证号、土地证号、土地面积、已销售详细情况(包括合同号、在原监管银行的预售款收取情况)、已收预售专款管理使用情况。
(2)做好原监管银行与新监管银行的衔接工作:
原监管银行提供已知开发企业预售款监管银行及帐户变更的函,并明确承诺按照原预售款监管协议,对变更前的已销售专款继续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新监管银行按照新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对变更后开发企业拟销售房屋的预售款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承诺,并明确监管的房屋范围。
变更手续齐全的,予以重新发放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上注记新、旧监管银行及帐户对应的监管房屋范围情况。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