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人签订居间协议后不愿履行,找借口要求卖家降价,试图在买房合同中增加条款转嫁风险。近日,市一中院审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最终驳回买房人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
去年4月11日,黄小姐看中田先生位于浦东新区秋霞路上一套价值180万元的房屋,并于当天签订居间协议,当场支付定金5万元,约定4月26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月24日,黄小姐发短信给田先生称,“正好碰到调控,我的贷款还存在不确定性”,询问田先生房价能否优惠些。到4月26日,黄小姐称受国务院调控新政影响,她的房贷可能不能获批,希望在买卖合同中增加“如果贷款不成不算违约”的条款,遭到田先生拒绝,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黄小姐遂起诉要求田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令田先生返还定金5万元。田先生不服上诉,称黄小姐在居间协议签订后多次提出降价要求,到签约时又要求增加和修改买卖合同条款,是黄小姐不愿意继续购买涉讼房屋,才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故定金不应返还。
一中院认为,国务院出台房贷调控新政,确实会对一部分购房者带来贷款不足的风险,黄小姐应当了解相关政策对自己贷款造成影响,而黄小姐提出合同中增加条款,是将交易风险转嫁给田先生。
一中院还查明,黄小姐在田先生不同意她的要求后,未与田先生继续磋商,却在5月24日另行购置其他房屋,并获批公积金贷款60万元,而黄小姐在本案中所需贷款也是公积金贷款,而且数额低于60万元,可见她并未受到调控新政影响,而是缺乏履约诚意,因此无权要求田先生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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