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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需赔偿损失 |
发布时间:2014-07-10 09: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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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房产租赁 |
阅读:782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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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未履行通知义务损害承租人利益的,应赔偿承租人损失。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出租人被告李阳未明确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原告华风经济损失7000元。 2009年5月1日,华风与李阳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李阳将自己名下的一处商铺租给华风经营婴幼儿用品,租期3年。合同到期后,华风又向李阳支付了一年租金,租期延期至2013年5月5日。2013年3月17日,李阳将该被租赁的房屋卖给王林,王林办理了房地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房屋购买人王林要求华风腾让房屋。华风将房交付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要求李阳赔偿损失共计81426元,并要求房屋购买人王林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阳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出卖该租赁房屋之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承租人华风并告知了出卖房屋的条件,属于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金额,华风在诉讼中以无法继续经营,造成货物积压及腾房费用为依据,但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华风因本案纠纷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等支出,结合李阳的过错程度,酌情考虑为7000元。华风要求王林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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