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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缩水”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
发布时间:2014-07-22 16: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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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商品房买卖 |
阅读:305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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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花200多万买了一处门面房,经测量,该门面房实际建筑面积为303.75平方米,而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却显示为335.1平方米,建筑面积“缩水”31.35平方米,张某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 答: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张某购买的门面房面积误差比为9.36%,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可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面积误差比3%内的房价款,并双倍返还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款及赔偿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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