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鲁先生(化名)认为是物业安保存在漏洞所致,在接下来的近2年时间里,他一直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物业已提供必要安保服务,业主应按约缴费。 物业公司诉称,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期间鲁先生未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数次上门、发信函催讨,鲁先生均予以推诿;故要求法院判令鲁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5918.5元及相应滞纳金,并支付房地产查阅费5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鲁先生作为业主则应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判决鲁先生支付物业公司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5918.5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余诉请。
鲁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导致其家中遭窃,财产损失巨大。
一中院二审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物业使用安全设施所必要、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财产遭不法侵害,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义务。故鲁先生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缺乏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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