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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及保障资格取消行政职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1 09:02:57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阅读:6723次

榕房〔2014〕87号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榕委办〔201456号)文件精神,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申请资格核准及取消的行政事权下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职权事项

  根据榕委办〔201456号文件精神,廉租住房申请资格核准及取消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核准及取消的行政事权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鉴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已并轨运行,廉租住房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据此,现将两项事权合并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及保障资格取消的行政职权下放。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承接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承接下放事项。自201411月起由各区人民政府总体承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核准及取消事权。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及各街(镇)做好具体事项的承接工作。

  (二)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21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4168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

  (三)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街(镇)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及初审、公示信息的定期公布,并对经区级复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复审通过情况。

  (四)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做好申请家庭申报及审批档案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建立“一户一档”。

  (五)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区民政部门、各街(镇)做好群众来人、来信、来电及网络诉求等各项信访接待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加强配后监督管理。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并会同有关街(镇)、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后日常巡查以及对保障家庭的定期复查或依举报即时复查工作。马尾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参照其它各区的做法,自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经复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1117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五城区人民政府,存档。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1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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