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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拒收房款想解除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2015-07-04 09:01:33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1808次
 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好交房期限,但房主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购房人支付余款。近日,奉化的周卫明(化名)就遇到了这样一桩“付款无门”的糟心事。
  “本以为合同签好了,订金也付了,房子就算到手了,没想到房主还能拒收余款。”周卫明说,今年初,他与房主签订了一份总价为200万元的购房合同,约定首付20万元,今年5月28日前再付10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在房屋过户后20天内结清。
  今年5月,周卫明凑齐了100万元找房主支付房款,不想对方却迟迟不肯接收。“对方也没说拒收的理由,我猜可能是反悔不想卖房了。”周卫明说,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他未按期付款将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为此,周卫明找到了奉化市公证处。
  5月28日,拿着公证处办理的提存公证,周卫明终于松了一口气。提存公证文书约定,自提存之日起,周先生所欠的100万元房款已履行。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后,将按《合同法》规定将提存情况及时通知房主,若房主仍坚持不履行合同,周先生可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公证人员介绍,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或其他法定原因无法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即公证处),通过该机构转交债权人,从而实现债务清偿。市民若遇到类似情况,可使用提存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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