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因合同不符合抵押担保合同的基本格式要求,且未到房屋登记部门登记,致使抵押权未生效而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某顺楼楼盘的开发商为填补资金缺口四处举债,引发一系列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为保护债权,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因合同不符合抵押担保合同的基本格式要求,且未到房屋登记部门登记,致使抵押权未生效而丧失了优先受偿权。日前,紫金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确认抵押无效。
2014年5月至11月间,被告开发商郑×灵、郑×山父子以建楼房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分5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39万元,并写下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上的借款补充协议上注明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后,原告与被告分别于当年5月23日、11月6日签订《某顺楼房屋出售合同》,合同无买卖和价格约定,只列明某顺楼4层a1房、11层a1房的基本情况,并均在落款日期后注明:本合同作借款抵押。
借款期满后,两被告分文未付。刘某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灵、郑×山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并确认对被告提供担保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顺楼房屋出售合同》涉案房屋某顺楼4层a1房、11层a1房权属人是被告郑×灵,但均已被抵押,抵押权人是罗某。
紫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灵、郑×山向原告刘某借款39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有双方确认和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原告诉请清偿借款本息,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某顺楼房屋出售合同》作为抵押合同,不符合抵押担保合同的基本格式,且房屋抵押必须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涉及的两套房屋已由他人设定抵押,原告刘某诉请确认享有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违反了《物权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郑×灵签订的《某顺楼房屋出售合同》上设定的抵押条款无效;被告郑×灵、郑×山清偿原告刘某借款39万元及利息,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办案法官提醒,签订抵押合同应当写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以及抵押物相关情况等内容,若涉及不动产物权抵押,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才发生效力,否则将丧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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