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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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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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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
阅读:84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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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16 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吴爱英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完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水平,司法部对现行部颁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司法部决定: 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规章所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12件部颁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附件:
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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