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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 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 ——曹建明副院长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讲话解读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讲话,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带有共性的主要问题提出八点指导意见。 进一步明确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职能分工
立审分立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实现案件统一管理、规范审判流程、促进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必须进一步明确民事审判庭和立案庭的职能分工。一是在受理审查和案件移转方面,可以采用立案庭审查立案和立案庭登记后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立案两种方式。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审查、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诉前保全、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庭应只作登记,审查工作交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完成。二是在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上,要实行立案庭统一办理和统一监督指导制度。案件的受理和案件的管辖是密不可分的,应当控制在立案阶段解决,以便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指导。三是在民事案件审理前准备工作方面,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开展了指导当事人举证,进行证据交换、固定与排除等不属于案件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更为深入的审前准备工作,如整理案件争议焦点、调查证据等,应当由民事审判庭负责。
关于立案环节进行调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肖扬院长的态度是明确的:应当将司法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审理过程中调解、判决送达前调解都是司法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阶段都应当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和要求,充分发挥调解具有的调处矛盾、定纷止争的优势。在立案阶段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要注意坚持高效、快捷的原则,防止案件在立案环节积压。立案调解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立案后20日。
完善民事审判业务分工
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是充分发挥各民事审判庭职能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前民事纠纷案件的新发展,进一步细化、补充民事案件的新案由,在现有四类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科学分类。其次,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四类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标准,划分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业务,以便于最高人民法院各民庭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关键是要做到各庭分工不重合、不交叉。第三,中、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要重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差异,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上级法院指导、培训,可以不完全与高级人民法院对应。最后,司法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新设立的案由体系及案由来确定分工,设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对各民事审判业务进行分类统计。
改革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进一步探索划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科学方法,改革民事案件管辖制度。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其中民事案件再审制度改革方向是实现再审事由的法定化、明晰化,这必将对现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也把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着手开展调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情况和进程,研究本辖区内四类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意见,待意见成熟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考虑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问题时,要坚持以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原则为基本指针。此外,还要考虑到以下因素:一是高级人民法院今后承担的审判监督任务将持续增加,必须充分注意控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二是对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三是要把案件标的额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结合起来,当事人跨区域、争议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作一审。四是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也要着手研究适用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的裁判机制,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监督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在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上的审判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重要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审判效率之间的关系。首先,适用简易程序的实质是缩短诉讼周期,并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在简易程序中同样享有,审理案件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其次,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内容,充分体现简易程序的特点。确保简易程序的高效运行,把简易程序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方便群众诉讼、快捷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宝,用好用足。第三,要防止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随意性”,防止把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当成延长案件审限的途径。
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重要作用,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依法与创新之间的关系。首先,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其次,要避免简易程序机构化,简易程序性质上是民事审判程序,一般不需要设置专门的简易案件审判机构。第三,简易程序即简单民事案件的速调速判程序,各地法院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探索研究适用简易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新机制、新做法,不属于在简易程序之外再创造新的民事审判程序,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要着重抓好对证据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尤其是抓好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新证据的理解与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只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分配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通过对实体法律规范中权利构成要件的分析,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关于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考虑到一审已经给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充分时间,当事人在二审中只存在提供新证据的情形。因此,二审的举证期限可以多采用在法院引导下,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认可的办法,不一定都要按照不少于三十日确定举证期限。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从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出发,正确理解“新发现”的涵义,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形排除在外,又要防止因理解或者把握不当而造成裁判结果明显不公。
为适应新阶段、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启动对各地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情况的调研工作,为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作好准备,也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事证据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正确处理民事案件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处理方式之一。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处理好调解和判决之间的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内涵。
关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主要是强调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以及调解与判决协调统一的关系。一是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二是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也不能搞单纯的“坐堂问案”。三是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也不能片面追求程序正义、法律真实,激化矛盾,案结事不了。
关于“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主要是强调民事审判方法的统一和目标的一致。一是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手段本身不是目的,不能搞调审分立,甚至搞调审对立。二是调解和裁判的目标都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好的调解和好的判决一样能起到树立司法权威的效果,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三是调解不能定指标,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判决不能搞简单化,不能走一判了之的老路,不能以治标不治本换取结案率。
合议庭负责制
必须把落实合议庭审判权、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与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明确职责,下放权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明确职责,就是要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
下放权力,就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庭长直接行使审判权,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加强管理,就是要正确处理合议庭直接裁判与院、庭长审核之间的关系,将院长、庭长、审判长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权限制度化;要选好合议庭审判长和实行审判长定期选拔制,建立公平有效的针对审判长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评查体系;要实行合议庭组成人员流动制,加强法官在合议庭之间的流动;院、庭长要通过旁听庭审和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及时、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合议庭审判。
强化监督,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审判透明度,落实审判公开,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与其诉讼权利相关的审判信息,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监督;要严格执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院、庭长要及时指导合议庭正确行使裁判权,强化审判业务监督;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审判纪律监督。
裁判文书:统一制作样式,提高内容质量
统一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将按照简繁分流的原则,结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及时发布裁判文书样式方面的统一规定。这次对裁判文书样式上的统一,要规定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禁止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
提高裁判文书内容质量,关键是提高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两方面内容的质量。好的裁判文书,要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归纳好事实的争议焦点,能够正确阐释透法律规定的内涵,从而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提高法官裁判文书写作水平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不断深入持续地抓下去,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大幅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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