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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停车场免费,免除不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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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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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案例分析 |
阅读:96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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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市民可能有这样的印象,在去娱乐场所或是大型商场消费时,看到这样的提示:“本处仅免费提供停车场所,请客人妥善保管车辆。”这些娱乐场所或大型商场出此告示,只为以此免除自己的责任。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这样是免不了自己的责任的。2007年底,儋州的胡先生,就因此与一歌厅发生纠纷,最后歌厅赔偿了胡先生大部分损失。 2007年12月21日晚9时,胡先生骑一辆名牌二轮摩托车和朋友一起去一家KTV唱歌。当时,他把车停在KTV门前左边的楼梯下面便和朋友们进了二楼的包厢。大家玩得比较高兴,一直到晚上12点左右大家才从包厢出来。 来到停车的地点,胡先生傻眼了,自己那辆摩托车不见了,值班保安说没有注意到,胡先生选择了报警。 经过派出所干警询问得知,当天晚上9点左右,保安确实看见胡先生把一辆摩托车停在了娱乐城门前。不过在晚上10点的时候,便看见有一个人先用钥匙打开摩托车前轮大锁,又用钥匙打开车头锁、电门锁,才把摩托车开走。
此后,通过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胡先生被盗摩托车价值7000多元。胡先生要求娱乐城赔偿,可对方却予以拒绝。为此,胡先生将娱乐城告上法庭。 胡先生认为,自己在KTV消费,KTV的保安也确实看到了他停在其娱乐城门前的摩托车,因此应该将停放摩托车看成对方的一项服务。但是保安看到有人去骑胡先生的摩托车,却没有进行制止和保护,因此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应该进行赔偿。 而娱乐城方却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胡先生停车没有告诉保安,因此和他们没有确立保管合同关系,况且门前告示已进行免责申明,没有收取费用。后来,也是猜测胡先生的朋友将摩托车开走,等等。为此KTV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判决由胡先生承担20%过错责任,娱乐城承担80%的责任。二审时,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停车场免费,免除不了责任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无偿保管与有偿保管,其区别是:在有偿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在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因此可以看出,停车场免费,免除不了其看管责任。 对于类似的车辆丢失问题,律师提醒市民:发现车辆被盗应及时报警,注意保存在经营场所消费的证据,以及提供车辆购买的发票或相关证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马相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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