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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单方面的违约 房东无需补偿装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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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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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案例分析 |
阅读:161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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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我承租了一间毛坯门面房,装修后用于经营。现在合同还没到期,但由于经营不好,我已无力支付租金。现在我想解除租赁合同,请问可以要求房东返还装修费么?
李律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基于你无力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不但没有理由要求出租者返还装修费;相反,出租者还可以向你主张赔偿损失。所以建议你最好和出租者进行协商,请求迟延交付租金。
刘先生:我家兄妹四人。2008年父亲去世,留下房屋一套,当时母亲健在,房屋未进行分割。今年母亲去世以后,我家老三主张房子是他的,并拿出一份公证书,公证书上记载2008年母亲将这套房屋赠与他。请问,这份公证有效吗?其余兄妹三人还能主张继承房屋吗?
李律师:赠与人只能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你父亲去世后,房子一半归你母亲,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你母亲无权将整个房子赠与老三,现在她的赠与行为只有效力待定,如果你们兄妹三人不追认,等于说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这份公证书是真实有效的,你家老三只能获赠你母亲所有的一半房产。如果你们怀疑公证的真实性,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所以,你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如果公证书的内容确与事实不符,公证书被撤销,你们兄妹是能主张继承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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