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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发现违规代办公积金提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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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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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案例分析 |
阅读:196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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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骗取案已陆续在广州、增城、东莞等地被发现,住房公积金套现的“牛皮癣”也在江门街头偶有现身,那么江门有无案例出现?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已发现有中介违规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现象。该负责人提醒市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伪造证明文件、公章骗取住房公积金,依法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广大职工应当正确行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切莫投机取巧或轻信非法中介而以身试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未雨绸缪 紧急出台“补充通知”
两个月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的房产大厦周边,开始出现有关代办公积金的牛皮癣。尽管牛皮癣表述隐讳,通常只写有“代办公积金”几个字,但还是被细心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了。
为了防患于未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佯装咨询业务,拨通了牛皮癣上留下的电话号码。从谈话中得知,对方是一家广州的中介公司,近来专门帮人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主要方式是伪造异地购房资料。
于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心对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从严管理,紧急出台了一份《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江门职工因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了更严格的证件及购房发票等要求。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江门和珠三角其他城市有类同的地方,而“补充通知”是对提取公积金做了更严格的证件及相关发票要求,并且异地提取还要提供经当地房管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想蒙混过关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作假成本也比较高,没有多少利润空间,从而可以有效控制甚至杜绝异地购房欺骗提取公积金的可能。
暗中探访
不法分子行骗方式被识破
“补充通知”一出台,异地购房蒙骗提取公积金的情况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神经却一刻也不敢放松。
半个月前,工作人员发现,一些宣传单张上开始出现“代办公积金”等字眼,经查询,这些小广告中提供的联系电话都是本地的。
早有心理准备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着小广告中提供的联系方式,亲自一个个打电话过去“咨询业务”。通过暗访,掌握到这些造假中介的行骗方式主要是通过伪造资料来提取公积金。
知己知彼,方能胜券在握。尽管提前做了诸多预防措施,且在思想上提高了警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仍丝毫不敢放松,审查每一笔业务时都更加谨慎了。
不过,依然有不法分子心存侥幸,想要以身试法。几天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人员发现,张某在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对很多细节一无所知,而其身旁站着的一名男子却时常主动替他回答。一直警惕着的办事人员已猜到几分,要求他们进一步出示相关资料时,当事人张某连连应诺着,而旁边的那名男子却吵嚷着“凭什么还要补充证件”、“以前怎么没有这些要求”等等。
随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上门调查走访,并联系了当事人的单位,让其单位协助了解此事的详细情况。事后,张某表示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
记者探访
中介代办公积金
收取手续费13-15%
在6月5日的宣传单张上,记者发现,四五个业务范围包括代办公积金的小广告白纸黑字地印在上面,广为传播,其中两个小广告更是用斗大的字号赫然印着“代办公积金”字样。
记者首先拨通了其中一个中介联系人金小姐的手机,向她咨询代办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
记者:我想把公积金提取出来,不知道你们能不能代办?
金小姐:没问题,但我们要收13%的手续费。只要你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以及公积金账户存折,3-5天就可以搞定。
记者(以下简称记):但我没有买房,怎么提取啊?
金小姐(以下简称金):这个不用你操心,交给我们办就是了。
记:你们怎么办啊?
金(迟疑了一下):我们给你过户。
记:我想去你们那里看看,也好放心些。
金:这个…我们还是约个地方见面吧。
记:不看看我不放心,万一被你们骗了呢。我带齐东西过去,看了如果可以,你们就直接帮我办了吧。
金:还是约个地方吧。你说哪里都可以?
记:那好吧。旧汽车站,怎样?
金:好。你知道真功夫吧?
记:知道。真功夫离你们那儿远吗?
金:不远,就在附近,真功夫旁边就有一家复印店。
……
记者拨通另一个中介公司的电话,小广告显示联系人是张生,业务范围较广,代办公积金只是其业务内容之一。
张生告知记者,他们要收取15%的手续费,并且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公积金账户存折。记者询问手续费能否再便宜些,张生说,提取金额1万元以上的收取15%,1万元以下的手续费还要贵呢。
谈话中,张生向记者透露说,他们公司就在房产大厦侧边的小巷中,离路边不足100米。
律师说法
伪造公章骗取公积金最高判10年
针对这一问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律顾问表示:
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虽然没有上述情节,有关单位或个人为牟利而协助他人以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为其经营业务的,同样是虚构了法定提取公积金之事实,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住房公积金享有人如果使用了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所伪造的各种证件,仍然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释疑
拿“自己的钱”也犯法?
很多市民想不通,公积金是我自己的钱,拿自己的钱也犯法?
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解释说,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支持职工买房的一种强制性长期住房储金,在建立公积金制度时,一定范围内的个人缴交的公积金账户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实际上国家为此让渡了个人所得税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要为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实际是减少了企业利润,而机关单位直接由财政拨款,所以国家也让渡了财政利益。国家通过让渡部分利益而建立的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增加了职工的可支配收入,所以老百姓在取得这项权利的时候也要让渡该产权的可支配权。在正常情况下,职工只可以通过购房、装修、租房等途径使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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