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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抚慰民工夫妇丧女之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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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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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顾问 |
阅读:201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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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如果当事人从一开始就申请了法律援助,可能会更顺利些。”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律师朱玉勇谈起日前入选“河南省第四届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件”的“司竞赛人身损害赔偿案”时略显遗憾。 2005年,太康县大司村农民司建康和妻子带着一双儿女到郑州打工。2007年4月6日下午6点多,司建康的女儿司竞赛(小名笑笑)放学后,和弟弟还有另外一名小朋友,来到离家仅一条马路之隔的帝湖边玩耍。笑笑蹲在湖边捞鱼,一不小心掉进了两米多深的湖里。笑笑的妈妈得知后,迅速赶到湖边,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这一切并未能挽回笑笑9岁的生命。 司建康悲痛之余,认为女儿的逝去和帝湖的管理漏洞有很大的关系。帝湖湖水最深处约3米,湖岸全被砌上石块,但石块陡滑,在笑笑溺水身亡的西岸,未设立护栏,行人可自由进入。司建康和妻子找到了帝湖物业公司,但对方认为是司建康夫妇二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拒绝作任何赔偿。
2007年4月19日,司建康将帝湖的开发商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管理者、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的50%,共计127817元。 但被告的态度强硬,坚称:帝湖是金水河的源头,与整个金水河相连,属于郑州市区内的河流,应由金水河管理处和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管理,房地产公司不再具备设计和管理职责。案件走进了死胡同,而这时,司建康聘请的律师因种种原因退出,并建议司建康申请法律援助。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朱玉勇和刘志丹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卷宗,确定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决定一一突破。 焦点之一:帝湖的性质。帝湖究竟是社会性质属市水利部门管理,还是由开发商建造的一个水上公园?两位律师在郑州市水利局了解到,帝湖的前身是金海水库,位于金水河的上游,但在1996年已丧失灌溉功能,于2005年经郑州市水利局同意作报废处理。2001年,郑州市政府对市城市规划局报告作出批复,在确保金海水库水面积不少于300亩的前提下,同意将水库东西两侧调整为居住用地。在被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布瑞克房地产公司开发地块的用地项目名称也为“公园、住宅”。 焦点之二:开发商对公园的管理是否到位?开发商是否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承办律师经向郑州市园林设计院咨询,查到了公园设计规范,该规范规定,水深大于0.7米的应设护栏。各种游人集中场所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也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帝湖的设计建造是否符合此标准呢?两位承办律师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在帝湖的周围,仅有极少的地段加装了护栏,但护栏高度均达不到一米。在笑笑出事的地点,没有安全护栏,且坡陡水深,近岸水深已达一米。事实充分说明帝湖的设计建造均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30%,共计65908.71元(由于笑笑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也应承担未监护到位的责任)。在履行期限到期的第三天,司建康从被告手中拿到了全额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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