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因故暂未过户,却遭遇了宏观调控。日前,鼓楼区法院受理我市首例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税争案”。因缺乏明确规定,此案审理遇到法律难题。
2004年,王女士以40余万元的价格,将一套房产卖给刘先生。当时双方约定,刘先生先付26万元,等他拿到房产证后,再付余款。可房屋尚未过户,就遇到国家房产新政,即未满一定年限的房屋进行转让,需支付营业税。
据刘先生称,他为办理过户手续,已多垫付了2万余元营业税,这笔钱要在余款中扣除。但王女士却认为,刘先生应按照当初约定,全额支付余款。于是,双方闹到了法院。记者了解到,为打击炒房行为,抑制房价,国家连续出台调控措施,并且每轮房产新政的启动,都令人猝不及防。如去年规定,“从当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今年5月29日,有关部门又宣布,“将原定2年的征收期限延长至5年”;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又对二手房个税下达“强征令”……
房产新政的接连出台,让那些已签订转让协议,又未及时过户的买卖双方,陷入困境。这笔事先并未约定,却因政策变化所增加的费用,该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
市房产局市场交易处一工作人员表示,这些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矛盾,大都通过私下协商解决。如双方各退一步,分担部分税费;或因无法达成一致,买卖双方选择撤销合同。
不过,鼓楼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房产新政引发的“税争案”,因法律规定不明,引发了争议。
有些法官和专家认为,国家实施房产新政,是双方签合同时所无法预计的。这符合法理上“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归责的原因,发生了当初不能预料的变化。如坚持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故可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因此,根据公平原则,这笔费用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但也有法官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国家实施房产新政,目的是为了打击炒房抑制房价,且已明确规定营业税等由卖方承担。如法院判决由双方共同承担这笔支出,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因此,只能由卖方一家承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此案涉及楼市调控这个敏感问题,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会带来重大影响。
另据了解,这起因房产新政引发的案件,已引起市中级法院高度重视。该院正着手调研,以寻求最佳的司法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