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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法院将慎用冻结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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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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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40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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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歪招” 避免财产保全被滥用 法院出台举措严审查———
本报讯 为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近年来“诉前财产保全”越来越多地被适用,即官司未打先行查封被告的财产。然而,记者采访中发现,这项诉权常常被当事人滥用,甚至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歪招”。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本市法院纷纷出台举措,进一步加大财产保全审查力度,企业的经营状况首次被列入审查范畴,如果企业发展前景好,一般不采取保全措施。
去年6月,商户张女士以拖欠200万元货款为由,将商户李先生诉至法院,同时向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对李先生名下200万元的账户给予查封。半年后,终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张女士败诉。李先生虽赢了官司,但200万元被封半年多,再加之一些商家看到法院采取查封,以为李先生真的欠钱不还,诚信大打折扣,他的公司资金链很快断裂,面临倒闭。在这起案件中,张女士只承担200万元的利息损失,李先生的间接损失她无需承担。据了解,张女士和李先生经营的是同类产品。“这是典型的利用司法公权侵犯他人私权!”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范伯松说,他已经多次碰到这种情况了,诉前保全常常成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记者还了解到,诉前保全有时甚至成为整人的手段。去年1月,北京某服装厂将经销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50万元货款,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赵某库存的服装。终审原告败诉,但被查封的服装已经过了销售季节。原来,赵某以前经销的是该厂的服装,后又经营其他厂家服装,原告气不过遂采取这种手段“教训”一下赵某。
“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条件就得封,我们也没办法,否则影响判决后的执行怎么办?左右为难!”在法院经济庭工作多年的周法官说。实践中,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也不管自己诉讼能否胜诉,均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只要提供了担保,就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但这两年审查明显严格了,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成为参考因素!”周法官说。
昨天,记者采访本市多家法院后了解到,为避免财产保全被滥用,许多法院纷纷出台措施,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企业经营状况也首次列入参考范围。对尚有经营前景的企业尽量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加大财产保全的力度,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丰台法院将财产保全的执行从执行庭分离开来,由刚刚成立的审判事务管理处负责;崇文法院出台八项举措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工作,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要灵活、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外,该院还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告知制度,将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送达受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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