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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私企股东分红偷逃个税被罚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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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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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40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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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私营企业连续三年为股东分红,却没有按规定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最后被税务机关查处并罚款百万元。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广州地税部门对某私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该私营企业自成立以来,业绩一直不错,与其缴纳个税偏低的情况极不相称。
广州地税第四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其他应付款”中有一千多万元的往来账款,稽查人员通过对其每一笔往来资金进行追踪,调取其股东分红呈批表、银行进账单等方式,发现企业在2005年至2007年间为股东分红430万元,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却分文未交。最后,根据相关规定,该企业被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129万元。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债利息和银行储蓄存款利息除外)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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