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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新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坐公交将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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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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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49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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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2日向市民发放一项新规定的通告,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并追究责任。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上海世博会期间的交通安全,上海这一《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规定,对于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扰乱公共秩序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中明令禁止携带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种类,包括汽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的物品。这些物品将严禁携带至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校车、旅游观光车、商场免费班车、地铁、轻轨、磁浮列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上海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市民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有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立即向公交运营单位或公安机关举报。
对于违反规定且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乘客,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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