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2004年5月4日,某小区业主刘先生把桑塔纳2000汽车停在小区内的指定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他发现汽车不见了!刘先生立即向小区保安说明了车子被盗的情况,并报了警。经公安人员侦查,确定该汽车系被他人盗走,但由于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模糊,无法确认,汽车一直未找回。
刘先生认为,对于他的汽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其除了缴纳物业管理费外,每月还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120元的车辆停放费,物业管理公司对汽车负有保管的责任,应当赔偿其损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收取的是“停车占地费”而不是“保管费”,其没有保管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律师说法】小区内停放的汽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汽车管理行为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汽车停放为保管合同时,那么只要业主将汽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保管合同就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如果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停放未作出约定的,但按照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业主停放汽车办理了交接手续,且停放汽车经物业管理公司查验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反之则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的停放是否系保管关系未作出约定,但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停车收费凭证上,写明汽车的车主、型号及指定停车位置,而且进入小区的汽车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查验,物业管理公司还派专人负责核查汽车停放情况,刘先生的汽车经核实是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业主在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停车费时,应当明确双方系何种关系。车辆停放的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场地停放,无乱停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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