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主乔迁没几天,便遭到了小偷夜间入室盗窃,损失了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入住前,业主准备装防盗门和窗,但物业公司不同意,说小区安全问题不用担心,保安24小时值班。物业公司还规定小区阳台不能用玻璃封闭,敞开式是为了小区美观。而小偷正是从阳台爬入业主家的,同时被盗的还有好几户人家。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不许装防盗装置而出现的后果,被盗的居民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观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是物业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对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必须审查它与居民之间签订服务合同的内容。如果双方对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没有约定,那么物业公司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保安责任,即通过一定管理措施威慑违法犯罪,而不是消灭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只有当它在履行此项职责过程中有过错时,才可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对保安内容有特别约定而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情形。例如,某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物业保安方面,物业公司派4名保安24小时巡逻。如果物业公司不派保安巡逻,则属于根本不履行合同约定;如果物业公司派两名保安24小时巡逻或者派4名保安18小时巡逻,则为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业公司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公司也不一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是“相应”的责任,而“相应”的判断标准,在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因此,业主应与物业公司就其服务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从而更好更明确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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