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人住位于顶层的新房后,未经物业公司的同意封了观景阳台并加了防护栏。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公约》的约定,要求他拆除,但张先生拒不拆除,于是物业公司决定对张先生罚款1600元,张先生一直拖延不交纳。不得已,物业公司对他采取了断水断电的“制裁”措施。最后,因双方纠纷无法解决,物业一纸诉状把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对业主有罚款权?在处理类似纠纷时,物业公司要注意一个尺度问题,即:
物业公司不能对业主进行罚款 从法律角度来讲,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除行政处罚之外,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称之为“罚款”。既然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那么设定和实施罚款行为就必须以《行政处罚法》为法律依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虽然对业主违反物业公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采取罚款的手段进行制约,但这并不是说物业对业主中侵犯其他多数人利益的个别“害群之马”就没有办法了。对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公约或国家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的规定,使用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方式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执行。
物业公司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张先生已经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这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而其他人(包括开发商)则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电的方式迫使张先生拆除防护栏,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因为水电费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管理,只要张先生按时交纳水电费,物业公司就无权停水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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