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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交纳保管费后未将车辆放入车库,而物业保安未表异议,车辆丢失后,物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09-08-22 09:59:33
所属分类:物业管理
阅读:9989次
律师提示:住户交纳保管费后,未将车辆放入车库,而物业保安对停放在车库外的摩托车亦不予制止,实质上并无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车辆丢失,物业公司应负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住户为了图方便,将摩托车停放在车库的外,对摩托车被盗的损失,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时,只能按照的评估现值而不是按车辆的购车价格进行赔偿。
 
   对物业公司的特别提醒:
   从物业管理的一般内容看,车辆保管服务是特定的服务内容,不是物业与业主之间的普遍的权利义务,如业主需要物业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双方应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则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物业疏于对车辆的管理,造成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应负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物业公司而方,如果公司保管及时提醒司机应将车停入车库,但车主拒绝时,公司就已经尽到自己的义务,此时再出现车辆丢失的情况时,物业公司就可无责任。

来自:候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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