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闽八条”出台 允许商用地改住宅 房产交易降契税营业税是赤裸裸助涨房价? “打开已建成小区” 将涉及三大法律问题 开发商建筑商存债务纠纷 居民买房5年未能入住 福州查处三起文物被拆案 涉事单位和人员受处罚
搜索:
 >> 首 席 律 师
    卢锋奇,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房地产资深律师;多家房地产专业媒体特邀房地产法律专家。本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业务及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在房地产诉讼纠纷、商品房陪购、二手房买卖、房产租赁等房地产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并办
卢锋奇律师

地址: 联系电话:13705082211

邮箱:lufengqilaw@163.com

QQ:99602099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福建师范大学5号楼辅楼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
 >> 便民服务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须知
业主以开发商没有如约办证为由,拖欠物业公司管理费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09-08-22 10:00:01
所属分类:物业管理
阅读:6706次
 律师提示:为主和物业之间存在着物业管理中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义务后要求业主支付费用是合法的,业主以其他理由不支付物业管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对业主的特别提醒: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向物业给付管理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于房屋的质量总是或其他问题,开发商应当向业主给付赔偿或补偿,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内容也不同。因此,如果开发商未按照约定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则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以房屋买卖关系中的问题来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抗辩的理由。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支付物业管理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当然,如物业确实未尽到管理服务的职责,业主要求减少或降低管理费,则另当别论。

来自:候登华   


打印本页 | 返 回



Copyright@   福州房地产律师网-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link: mlb jerseys wholesale| football shirt |football shirts| cheap football shirts||tn requin|generator |generator s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