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为主和物业之间存在着物业管理中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义务后要求业主支付费用是合法的,业主以其他理由不支付物业管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对业主的特别提醒: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向物业给付管理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于房屋的质量总是或其他问题,开发商应当向业主给付赔偿或补偿,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内容也不同。因此,如果开发商未按照约定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则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以房屋买卖关系中的问题来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抗辩的理由。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支付物业管理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当然,如物业确实未尽到管理服务的职责,业主要求减少或降低管理费,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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