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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焦点房产网
某银行与章某等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还规定银行如出售房屋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租赁人,中止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协议到期后,银行于2003年2月19日向章某等三人又收取了该年第一季度的租金。 2003年2月25日,银行通过拍卖程序,与另外一个客户陈某签订了房屋出让协议,将此房卖给了陈某,租赁到期后,经多次催告,章某等三人仍拒不搬迁腾房。2003年8月14日,银行再次要求三被告归还房屋,后因遭拒起诉到本院。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人立即清场腾房,返回房产使用权,并承担非法占用房产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章某等三人则认为,他们已经支付了2003年第一季度的租金。银行将租赁物出卖,他们有优先购买权,但银行没有通知他们,剥夺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直到2003年8月他们才知道租赁物被出卖的事情,按协议的规定,银行终止租赁协议的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他们,现如今他们并不构成侵权。他们要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各方应按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书面约定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出租方中止租赁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按租赁合同的规定,银行出售租赁物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租赁人,中止租赁合同。银行在2003年2月25日将租赁物出售后,直至2003年8月14日才通知租赁人不再出租,要求租赁人在2003年8月25日前搬出,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合理通知的义务,章某等三人有权以尚在合理期限内为由进行抗辩。银行主张公告拍卖的行为应视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本院认为,公民对拍卖公告并无必须注意的义务,银行该诉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银行要求章某等三人立即清场腾空,返还房产使用权,并承担非法占用房产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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