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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房产
吴生通过中介看中一套的二手房,经过中介的居间服务,吴生与卖家朱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吴生付了定金1万元,上下家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
签约一周后,吴生从购买房屋的街坊邻居等多处得到消息说该房子“不吉利”,虽然喜欢这套房子,但迷信的他左思右想还是觉得不妥。于是吴生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指出上家隐瞒了该套房子在一年左右房屋里连续两人死亡的重要事实,造成了他的重大误解,要求以此为理由解除买卖合同。
经中介沟通协商后,卖家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却不同意返还定金。事情一拖就是两个月。这时又有他人看中该套房子,于是卖家将房屋重新售出。但这时候,吴生终于恼火了,他把卖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取回定金。吴生认为,自己购买房屋是用做结婚新房,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而卖家没有主动告知自己,让自己产生了误解,合同最后的解除责任在卖家。卖家却反驳说,生老病死属人之常理,吴生没有询问,自己也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解除责任在吴生。法院最后驳回了吴生的诉讼请求。
房屋实际情况要了解清楚。
有律师认为本案败诉主要有三个原因:
(1)除非下家事先有特别要求,上家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
(2)没有证据证明上家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3)重大误解之说难以成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内容、行为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认识错误,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
在庭审中,下家提出其购房目的是用作婚房,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前有过约定或要求,且其同意接受房屋内原有设施、家具,法院据此没有采纳他的辩解。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下家购房的确是用作婚房,法院应酌情采纳吴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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