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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在财产流转过程中,财产处分人应该对处分财产具有所有权或取得所有人的特别授权,否则其处分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日前,延庆法院调解解决一起涉及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房屋所有人程某要求被告张某、李某返还房屋及证照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3年,原告将自有房屋3间交被告张某管理。2005年3月,张某私自作主将该房屋卖给被告李某,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原告要求对自己的房屋行使使用权时得知该房被张某出卖,原告在与二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及证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讲述不动产交易应遵循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张某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出卖他人房屋系无权处分行为,该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在明知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且无产权人特别授权手续的情况下,购买第三人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买卖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经耐心调解,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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