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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城里人崔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北京四季青乡,以6500元购买了3间农民房,地价升值后,原房主孟某起诉请求法院根据农村宅基地严禁买卖的法律规定,判决崔先生退回所购买的住房。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原告孟某给付崔先生补偿款39.8万余元。 一中院认为,我国法律早有规定,集体划给农村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可长期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因此,孟某之父将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崔先生的合同应属无效。崔先生应当将房屋腾空后交还孟某。同时孟某应当将购房款退还崔先生。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1985年,20年间社会经济条件及房屋价格均发生较大变化,且崔先生已经将房屋翻修重建,如果只退还崔先生购房款或房屋现值价款而不考虑该房屋现在的区位补偿价值,崔先生凭此款已不能购买到适合的住房,且如遇拆迁,孟某则可获得巨额补偿款,这对崔先生显失公平。所以法院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综合考虑房屋的现值及区位补偿价值,判决要求原房主孟某在退还崔先生购房款的同时,给予崔先生经济补偿39.8万元。 据悉,目前本市各法院受理的农民卖房后起诉买房人要求收回所卖房屋的案件极多,此案可以说给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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