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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桩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遇到一件咄咄怪事令人震惊。现将本案例介绍给大家。
王小姐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屋,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便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代理有关买房事宜。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前往该中介公司协商有关事项。我方要求见卖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和有关材料的原件。但中介公司称卖房人已出差,且公司担心我方“跳单”,因此必须先签订《委托购房合同》,交完定金才能约卖房人见面。
我方因担心该房被别人买走,便同意中介公司的要求。同时我方在与中介公司的合同中约定几日后中介公司安排买卖双方见面并通知卖方准备出示有关文件材料。几日后中介公司通知说可以去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了。由于我方还未见到卖方、未进行产权调查并且还未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方不同意直接匆忙去办理过户手续。在我方的催促下,中介公司安排卖方的“代理人”到场向我方出示了一份两天前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和房产证原件,但该“代理人”拒绝出示原购房合同及其它材料,理由是房地局过户时不需要提供该材料。后我方在进行产权调查时竟发现卖方(产权人)已去世多年,根本不可能在两天前委托别人卖他的房产!于是我方立刻要求解除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委托购房合同》,并收回了全部款项。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此类房产的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上市交易。作为从事房产交易经纪活动的专业机构为何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呢?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有人利用中介公司不尽责调查的行为进行诈骗活动;二是中介公司明知该房产有关内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同意代理此类房产(一般情况下是某一继承人将房产卖给中介,双方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并全权委托中介对外出售房产)。
中介公司代理此类房产的买卖危害极大。一方面可能损害其他房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能将购房人卷入权属纠纷之中,给购房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即使有关当事人弄虚作假的手段高明,骗取政府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真出现此种结果,不仅购房人的房款能否追回不确定,而且还可能导致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受损。
忠告:
一、重视产权调查环节,对有法律瑕疵的房产尽早避而远之,不要抱侥幸心理。
二、不要迷信公证书。应认真核实公证书的真伪及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公证机关应撤销公证书,但如果已经给您造成了损失才发现公证书有问题就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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