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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享有我舅舅的房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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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舅舅房子原在五一中路,后拆迁安置在王庄,母亲一直住在舅舅家。舅舅已经离世20多年了,没有妻儿子女,当时没有办理遗嘱和产权证更名。母亲能拥有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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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
小肖 |
留言时间: |
2009-09-03 19: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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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3 |
管理员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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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继承法》,你母亲和你舅舅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关系(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你舅舅没有第一继承人时(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你母亲当然享有继承权(一般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均享有),你母亲能拥有你舅舅房子的产权,可凭有关证明到交易所办理产权更名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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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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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土地使用权”等于房屋产权仅有70年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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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
文文 |
留言时间: |
2009-09-03 19: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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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3 |
管理员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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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与销售方签订合同时,正规的合同中一般都要有条款注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多少年(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根据此项条款,经常有一些购房者提出这样的疑问:既然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那么是不是我买的房子其所有权也只有70年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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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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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被骗了,应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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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几天买了一个二手房,在签合同之前,中介告诉我是有管煤和闭路,所以都有的,到签合同的时候,房东才说没有管煤,闭路也没有,当时我想无所谓了,反正以后都用电了,装闭路也不要很多钱,所以也就没有计较这么多,就签合同了.我觉得此为被骗第一条. 然后其它的都还好,到收件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个房东是个老手了,我不知道一座值二十多万的房子,他是怎么做到在税收单上出现原值是五万的,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他强调一定要按原值申报的时候,我还认为他是一个很好的人呢,这么守法,原来,是为了申报的时候也按五万来申报,那他就可以避掉很多的税了,我当时一下就晕了,本来不想接件的,但是中介的人居然说这个申报低对我是没有一点影响的,所以我也就签了,后来问过别的人以后,才知道这个申报价对我是有影响的,此为被骗第二条. 我现在感觉有冤无处申,各位,你们觉得我应该怎么办,要不要去房管局的法制科去投诉他们呢?此合同还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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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
林小姐 |
留言时间: |
2009-09-03 19: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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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3 |
管理员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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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成交价格二十多万,而申报价只为五万的,虽然买卖双方的税少交了,但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房地产专家:卢锋奇律师
如有不明之处,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热线:1370508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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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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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补交2%的公共维修金剩下部分由谁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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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房合同是在2003年12月30日签定的,当时开发商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第四条写明:“合同售价不包括管道煤气费3140元/户,公共维修基金1000元/户,可视对讲机系统1000元/户,有线电视开通费315元/户”,但是今天在收到开发商办理产的通知书上这样写明要我去交的款项: “已预交公共维修金1000元的收款收据原件加未交部分(总房价.2%-1000元)的款项或已交房管局的公共维修基金票据原件(产权一联)”我查了一下当时开的收款收据,当时收据的款项内容是统一用的刻印的蓝色公章盖的:预代收盛天鼓城公共维修基金。请问补交2%的公共维修金剩下部分业主是不是不应交这部分钱,应有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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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
陈小姐 |
留言时间: |
2009-09-03 19:14:51 |
回复时间: |
2009-09-03 |
管理员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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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 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缴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003年9月1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业主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因此,根据你所在的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什么时候办理的,来定应由谁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房地产专家:卢锋奇律师
如有不明之处,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热线:1370508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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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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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房屋出现墙体裂缝,物业拒不维修,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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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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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品房《房屋保修协议》规定保修期为1年,现发现墙面裂缝很多,要求物业进行维修(因开发商和物业有协议),物业说到夏季维修更有效,但届时已过保修期。该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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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
沈先生 |
留言时间: |
2009-09-03 19:14:09 |
回复时间: |
2009-09-03 |
管理员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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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律师认为,该物业的做法显然是在推委拖延.在保修期内,房屋发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必须及时修补。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予修理,或者连续修理、重作、更换两次仍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房或者换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有出卖人承担。”所以,你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同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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