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公司向个人租借房产经纪证书产生纠纷后,双方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由于双方合同违法,在判决驳回中介公司讨回租金请求的同时,法院对该笔5400元钱款予以全部收缴。
2005年4月14日,汪雨房产经纪事务所和瞿女士达成协议书,约定汪雨所为业务发展需要租用瞿女士的经纪人证书,租赁费用为每年5400元,租赁期限为3年。几天后,汪雨所即支付了首年租金5400元。嗣后,汪雨所以瞿女士的证书无法使用为由,退还了证书。2006年10月18日,汪雨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协议无效,并由瞿女士归还5400元租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纪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对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以执业经纪人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瞿女士利用出租房地产经纪人证书获得5400元的收益,汪雨所付出5400元的代价获得瞿女士名下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的使用权,该款的性质属于违法所得,而不是合法的租金收益。双方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秩序,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不仅瞿女士不应合法取得该笔钱款,汪雨所也无权再要求返还此笔钱款。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汪雨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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