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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问答 |
发布时间:2009-09-27 0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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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房产税费 |
阅读:105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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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月1日起房地产市场有哪些新的税收政策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局文件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问:个人买、卖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是以房屋产权证上填发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完税时间为准,两者可按“孰前原则”以个人提供的资料确认;个人转让住房的时间是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受理收件的时间为准
问:普通住房标准如何界定 答: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5】147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也就是说,三个条件中有一项不符合,就认定为非普通住房。例如:某人对外销售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即使成交价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也是非普通住房
问:个人售房行为涉及征免营业税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为方便群众,简化办事程序,加强税收的源头控管,厦门市地税局已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代征房地产三级市场的相关税收,因此在办理过程中,由售房者个人将房地产买卖合同、土地房屋权证、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一次性提交给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地税部门将与该中心通过内部流转,审核办理
问:个人出售住房,是否要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答:不要!因为我局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代征房地产三级市场的相关税收,二手房买卖有关征免税审核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应税住房交易应缴纳的税收统一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凭税收缴款书领取土地房屋权证,这样可避免卖房人来回奔波,找多个部门办理的麻烦。对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的商品房,仍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具售房发票,连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资料代购房人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问:个人以房换房,如何计征营业税 答:个人以房换房,也就是个人房产置换,其实是两个买卖行为,两套房屋分别按有关规定判定是否按规定全额征税或差额征税或享受免税
问:除了营业税外,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还有其他变化吗 答:房地产税收新政的适用范围是: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对外销售住房所涉及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至于其他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收政策没有改变,除营业税外的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执行
问:除营业税外的其他税种的二手房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房地产三级市场除营业税外的其他税收政策如下 一、个人所得 1、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住房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4、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6、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 个人出售房产,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总价为计税依据,按0.05%的税率计征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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