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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出台新“八不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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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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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6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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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严治理审计队伍,保证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依附于被审计单位,审计署9日公布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要求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这八项规定是:
——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还要登门赔礼道歉。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早在2000年初,审计署就曾出台并执行了类似的“八不准”规定。与原“八不准”规定相比,新“八不准”审计纪律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一、将原“八不准”规定中禁止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和就餐等相关条款合并表述为“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这不仅比原规定更加精炼,而且在原规定食宿费自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给予的食宿费补贴的规定,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要求。
二、将原“八不准”规定中禁止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相关条款合并表述为“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修改后的条款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办公条件限定在办理与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范围内,这就划清了因公使用和非因公使用被审计单位办公条件的界线,既符合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要求,又严格禁止审计人员非因公使用被审计单位工作条件的行为。
三、增加了禁止利用审计职权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内部信息谋取私利等廉政纪律规定。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确保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新“八不准”审计纪律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人员廉洁自律的需要出发,增加了廉政纪律方面的规定:“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这些规定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督审计权力的行使和增强审计人员廉政纪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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