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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晚报
买房人华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准备购买一套央产房,但交付定金后却被告知该房不符合上市条件,无法交易。华女士将房主和中介一起告上西城法院。记者今日获悉,法院认定没有补缴差额房款的央产房不具备上市条件,驳回了华女士的诉讼请求。
华女士诉称,她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与房主崔先生签订合同,支付了2万元定金和中介费购买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屋,并准备择日申请房贷。但崔先生却拒绝评估人员进入房屋评估价值,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华女士要求崔先生与中介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崔先生和中介公司都承认整个购房过程。但崔先生说,他的房屋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央产房,中介表示该房可以上市交易,他这才与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此后他才得知,以成本价购得的个人央产房上市交易必须补齐超标部分的差额,否则不能开具央产房上市证明。因他还有一套120平方米的央产房,一共超标了80平方米,需补交24万元差额,因此无法履行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崔先生准备出售的房屋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央产房,在其未补缴差额房价款的情况下,该房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原、被告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该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华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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