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房请注意产权的完整性
案情介绍: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契约。在契约中双方约定:王先生买下张先生位于城区的房改房,并在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给张先生人民币28万元整。但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时被告知此房产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及产权转移。王先生要求退款并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张先生不同意,于是王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庭经审理查明:张先生所有的房改房是于1997年3月份以标准价从本企业购买的,原售房单位拥有6%的产权,张先生的售房行为没有得到原单位同意,也没有与原单位一起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因此,法院判定该契约是一份无效合同,张先生应返还王先生购房款28万元整,利息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