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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央产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09-08-22 11:09:11
所属分类:二手房买卖
阅读:2207次

来源:鼎钟律所 胡小南律师

案情介绍
A先生打算买一套二手房,由于是初次置业,缺乏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为了规避风险,经再三考虑,他委托一家著名的中介B公司帮忙购买房屋。B公司的经纪人带A先生看完房子并出示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后,A先生便放心地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购房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了1万元购房定金及1万元代理费。但合同签订后,B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迟迟未安排办理贷款及过户相关事宜,遂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接受A先生的委托后,指派律师为A先生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经律师查明:A先生购买的该套房屋属央产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央产房的产权人须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并且到指定地点办理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上市出售房屋。但B公司在接受房屋产权人委托售房后,在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对外出售房屋。由于原产权单位不同意出售房屋,所以导致B公司不能履行与A先生之间的合同。B公司这种违规操作行为导致该纠纷的发生。
从本案中我们得到启示,在拟购买二手央产房时,应持谨慎态度,不要忽略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应让产权人或中介公司出示、提供《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后,才能与他们签订合同和交款,千万不要轻信有-------背景,保证能办理过户手续等承诺。否则一旦签了合同或交了房款、定金后才发现问题,自己已经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了,造成经济损失就再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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