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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 买家不愿意接受房产证过户
发布时间:2009-08-25 01:32:04
所属分类:媒体采访
阅读:3187次
通常二手房买卖纠纷,都是卖家没给买家过户房产证而引起的。可是福州台江的李女士却碰上个买家,死活不愿意接受房产证的过户。李女士好奇怪:这背后莫非有什么风险?本期置业课堂请来福州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的卢锋奇律师,对这一问题作了解答。

  案例:

  近日,市民李女士打进本报热线0591-87813795说,由于家庭经济紧张,她想要卖掉位于台江南禅新村的一套房子。但是在买卖过程中发生了奇怪的事:买家坚决不同意过户房产证。这让李女士十分困扰,听说过买家没拿到房产证而打官司的,像这样坚决不要房产证,还真没听说过。

  李女士说,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是她母亲和一位亲戚。今年年初,家里打算把房子卖掉,后来她找的中介为她介绍了一位买主。一开始李女士就担心交易中有不少手续费用,就和买房者约定,所有费用由对方支付。过了两个月,手续办到了一半,对方突然反悔,称手续费应该双方平摊。而且开始绕开李女士直接和另一产权人交涉,这让李女士非常不放心。

  后来买家提出的做法就更离谱了,他要求不过户产权证,而是通过到公证处公证的方法来代替产权证。买家表示,这样的话手续简便,只要三天就可以交易完成。而李女士认为,如果时间紧迫,可以在公证处开一个短时间的公证,随后花一两个月时间办理产权证。买家坚决不同意,要求在公证材料上不注明公证期限,这样就等于代替了产权证的效力。

  解答:

  李女士是否该坚持把产权证过户?卢锋奇律师表示,二手房买卖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应该做好“两证”的过户,公证并不能完全代替产权过户的法律效力。如果不过户而私下交易,原户主有可能因此而承担巨大的风险。

  虽然从表面上看来,李女士是占到了便宜:房子已经卖了,可产权证上的名字还是自己的。实际上因此很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遗症,比如买家再次把房子拿出去交易,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都将由房子的产权人也就是李女士来承担。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双方一定要保证产权明晰,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见习记者 魏林可)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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